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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因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获胜诉
来源:吴国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102

广州一男子张某应聘某公司仓库管理员,随后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张某的岗位职责就是负责管理仓库。当公司来货了,张某负责去卸货。公司需要出库发货时,张某负责去装货。张某在公司尽心尽职的做好这份工作。

 

一天,张某吃完饭之后,就想抽根烟,由于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园区内抽烟。于是,张某便走到了公司大门口,在大门口那抽着烟。

 

万万没想到,有一个男司机,开车直接就把这个车开到人行道上,直接把张某撞残废,张某随即昏瘫倒在地上。随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被送到医院的时候,人都休克了,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张某就去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随后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公司表示,张某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张某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张某那个时间点是在大门外。张某自己出去工厂外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的,不符合工伤的情形。

 

随后,人社局便以公司该份情况说明直接就下了一个对于员工张某的信情形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

 

之后,张某不服人社局的决定,随后便开始和人社局打行政诉讼官司。

 

对此,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工伤呢?如果评价人社局的决定?

 

1、张某的行为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张某的工作地点应该包括仓库和装卸货物的合理区间范围,不是仅限于仓库这一个地点,发生事故的地方应该属于工作地点。即,张某的行为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张某在发生事故时,处于工作间隙,抽烟和喝水进食是具有同等性质的待工修整行为,应该被视为工作范畴的一部分

 

人社局应该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不能仅凭公司的情况说明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也就是说,人社局以公司的情况说明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是不合理的。

 

2、张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具体赔偿包括:

 

1. 医疗费用报销:公司应该承担张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2. 工伤津贴:公司应该按照张某的工资标准,支付一定的工伤津贴,以弥补张某因伤病造成的收入损失。

 

3. 伤残赔偿金:如果张某被鉴定为伤残,公司应该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给张某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4. 社会保险待遇:除了上述赔偿外,公司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其他赔偿,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院最终确认张某的情形构成工伤,张某目前在走工伤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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