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证,办理结婚证了但双方没有一起生活的,办理结婚证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
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
退还彩礼协议书应当写明男女双方身份信息。然后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