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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赵浩舟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量:53

导读:

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合同另一当事人的行为。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的区别体现在合同效力不同、主体不同等方面。

一、

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

工程的转包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的转包纠纷的处理方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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