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进律师亲办案例
是雇佣还是承揽,您想好了吗?
来源:刘勇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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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工需求量很大,有的人有工作需要别人完成,有的人通过完成别人指定的工作取得报酬。但是看似简单的双方的关系却很复杂,是一方雇佣另一方完成指定的工作,并支付其报酬,还是一方按照约定,向一方交付劳动成果,取得报酬。不少人正是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事到临头将要面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时,才追悔莫及。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自然人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而且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后果却由天壤之别。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五个方面来判断二者区别:



第一,从承担责任种类看,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这是由于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决定的。由于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则其承担的责任相应要大一些。法律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从目的来看,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而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第三,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



第四,从劳务专属性程度来看,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服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从报酬给付来看,雇佣一般为继续性契约,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报酬额或给付方式则属于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报酬额或给付方式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承揽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



以上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公民的您,接受服务或者提供劳务时,界定清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何等的重要,作为劳务的供方,如果双方是承揽关系,则您在劳作时,所受到的伤害或者给别人造成的伤害由自己承担相应后果。作为劳务的需方,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那你接受劳务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损害赔偿风险,您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照顾您的雇员,因为他们的行为后果由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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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勇进
  • 执业律所:
    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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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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