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偷拍设备,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量:87

近日粉丝咨询,其在某平台上销售伪装成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偷拍专用器材,想咨询单纯卖这个会不会构成犯罪,自己并未实际参与偷拍过程。在接到咨询后,允道刑事团队基于实务和理论经验进行初步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例,给到了咨询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首先,我们来看销售偷拍设备在刑法上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我们来看什么是“窃照、窃听专用器材”。根据相关规定,该类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窃照”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秘密拍照摄录的活动。
再次,我们看销售偷拍器材会如何量刑。综合上述定义,咨询人出售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可构成销售专用器材罪。为此,允道刑事团队立刻检索相关判决书,据检索共37份判决书后选择一份参考性较高的判决书,并据此进一步分析。
复次,我们来看该判决书的内容。该判决书于2020年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指控,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购买零配件组装成外观为电子钟的隐蔽无线摄像器材,通过其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淘宝网店铺及微信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黄某处大量购买外观为电子钟的隐蔽无线摄像器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5万元。最终,法院判处黄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张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最后,我们来总结销售偷拍设备的定罪量刑。在定罪方面,一般是按照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在量刑上,犯罪数额对最终的监禁刑期影响并不大,大多在1到2年间,但对罚金数额影响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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