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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杨士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量:62

导读: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有便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原则、分工合作原则等。

一、

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如下规定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有: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三、

刑事案件的管辖主义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哪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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