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合伙人律师 -

  • 已帮助661人
  • 12201*********476
  • 156-9950-0000
  •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长春净月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时代cosmo.B座.
快速咨询
郭铸满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郭铸满律师

医药领域反腐形势下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12-01 10:13  浏览量:142

全国医药领域掀起反腐风暴

2023年5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内容共13条,包含5个部分:一是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二是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三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四是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五是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强调,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大力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畅通问题线索途径,“互联网+”行风评议平台同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线。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第九条为全面加强医药领域综合监管。指导公立医院党组织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防范廉洁风险。制定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持续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净化行业风气。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和种植牙收费治理。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年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医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医药企业涉及的反腐罪名主要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提出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需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条款,也完善了此前容易通过单位行贿、个人行贿之间区别规避处罚的漏洞。其中:

第五条: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单位行贿罪】)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1.吉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吉某某作为医药代表在白山某医院销售阿魏酸钠、血栓通和马来酸桂哌齐特药品期间,为增加销售的药品数量,给神经内科和干部疗区的医生药品回扣款。具体如下:

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吉某某给神经内科医生血栓通药品回扣款人民币855,592.00元。

2013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吉某某给神经内科医生阿魏酸钠药品回扣款人民币123,987.00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吉某某给神经内科医生马来酸桂哌齐特药品回扣款人民币472,472.00元。

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吉某某给干部疗区医生血栓通药品回扣款人民币304,356.00元。

综上,被告人吉某某共计给付药品回扣款人民币1,756,407.00元。案发后,吉某某在亲属配合下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7,183.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吉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吉某某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67,183.00元,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吉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二、涉案赃款267,18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行贿一案——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刑初字353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在沛县某医院销售被告单位的药品,通过沛县某医院原信息科科长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沛县某医院具有处方权的医生,根据药品使用量多次代表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1等人给予药品提成款合计人民币1688647元,后张某1将提成款按照一定比例分给相关处方医生、药房等。

二、单位行贿

1、2007年,原沛县某医院院长张某2(已判刑)利用工作关系,提出让被告人孙某某帮助购买海南海口市房屋1套。被告人孙某某为谋求张某2对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在沛县某医院销售的药品上给予帮助,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2在沛县农业银行附近交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248477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将房产登记在张某2之子张某3名下,并将产权证交给张某2,被告人孙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以垫付房款的方式送予张某2人民币158477元。

2、被告人孙某某为谋求沛县某医院原院长张某2对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在沛县某医院销售药品上给予帮助,2010年张某2妻子住院时,被告人孙某某送予张某2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向张某2行贿合计人民币208477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中的医务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某医药公司、翟某某等对单位行贿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0年,某医药公司为了提高销量,谋取更多利润,经被告人翟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将部分利润高的药品按销售额20%左右的比例,由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宋某、秦某某等人给甲人民医院多个科室以“推广费”等名义送药品销售回扣。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该医药公司业务员累计向甲人民医院多个科室送回扣款共计3959071元,其中宋某送回扣款1847046元,秦某某送回扣款1756476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甲人民医院多个科室回扣3959071元,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翟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宋某参与行贿1847046元,秦某某参与行贿1756476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七十万元。二、被告人翟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四、被告人周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五、被告人宋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六、被告人秦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4.张某、蔡某某串通投标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请托时任某人民医院院长洪某(已判决)为其在某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后被告人张某分别与被告人蔡某某以及李某某共谋,由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C公司参与投标,分别在01包数字化DR摄影系统、02包彩色超声波诊断仪、03包全自动化分析仪3个设备项目上参与竞标,并协商事成后被告人蔡某某以及李某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经洪某示意,被告人张某将被告单位A公司数字化DR摄影系统设备技术参数以及分别由被告人蔡某某以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单位B公司彩色超声波诊断仪设备技术参数、C公司全自动化分析仪设备技术参数提供给洪某,后洪某将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设定为此次某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为进一步保证中标,被告人张某分别与被告人蔡某某以及李某某协商,由被告人张某寻找01包数字化DR摄影系统、02包彩色超声波诊断仪设备项目上的陪标公司,并由被告人张某统一制作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相关陪标公司的投标书。李某某自行寻找03包全自动化分析仪设备项目上的陪标公司,并统一制作C公司及其相关陪标公司的投标书。被告人张某以及李某某分别在制作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C公司及其各自相关陪标公司的投标书的过程中,采取控制竞标设备技术参数、价格的方式,使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C公司的竞标设备更具竞争力。后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C公司在各自的投标中中标,中标项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8.8万元、104万元、64.9万元。其中,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销售01包数字化DR摄影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53.65万元;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通过先由被告单位A公司以人民币43万元进货,再抬高价格以人民币94万元由被告单位B公司买入,最后由被告单位B公司以人民币104万元的价格转售某人民医院的方式销售02包彩色超声波诊断仪设备,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被告单位A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1万元,被告单位B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C公司销售03包全自动化分析仪违法所得人民币8.15475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被告单位B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蔡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与被告单位B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蔡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单位B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五、扣押在句容市公安局的被告单位B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句容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单位A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本案尚未追回的二被告单位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4.65万元,予以追缴(其中被告单位A公司承担74.65万元,被告单位B公司承担36万元)。


医药行业作为国家、社会重点关注的行业,肩负着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近期的多项政策及执法活动,表明了国家对于整治医药行业腐败的决心,推进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治理势在必行。在当前医药行业强监管趋势下,医药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重新评估和有效加强,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规体系,防范行业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郭铸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铸满律师咨询。

郭铸满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56-9950-0000

接听服务时间:08:30:00-19: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