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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12-01 10:03  浏览量:53

  律师职业同医生职业十分相似,古谚云:“上医医未病,中医医将病,下医医已病”,律师亦然。不过相比于民商事案件可防患于未然,将民商事纠纷化解于星星之火之际,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律师介入之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侦查工作也已经在公安机关初查之后初步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后进行了立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至少讯问过一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所知道的信息都是片面的,往往会误导辩护律师,此时辩护律师就应该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基础,得出自己的判断并给予犯罪嫌疑人正确的指引,以便为将来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在本文中,笔者将简要谈谈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去伪存真,粗中取精,甄别有效信息。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辩护律师却往往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极少会将案件的全部信息告知辩护律师,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要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知道的信息往往是片面的、错误的,甚至会明明知道正确的信息却故意误导辩护律师,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得出自己的判断。首先是要尝试取得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信任,向他们告知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辩护律师的工作是为了帮助他们,只有得到正确的、准确的信息才可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如果在真诚的沟通之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还是不愿意以诚相待的,笔者是倾向于建议辩护律师与之解除委托的。因为刑事辩护是高风险行业,如果他今天能对律师说谎,明天可能就会出于各种目的把律师出卖甚至诬告陷害,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继续接触是有风险的。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希望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律师案件的真实和准确情况,但在犯罪嫌疑人坚持隐瞒关键性问题或者误导辩护律师的时候,笔者不建议辩护律师逼问事情的真相,因为如果逼问失败了,只会加深双方的不愉快与不信任;如果逼问成功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问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我还没向公安机关交代,我该不该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呢?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辩护律师就会十分尴尬。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是通过对案件有限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和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这些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建议其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但辩护律师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因为这既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利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

  管中窥豹,把握侦查工作重心,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最重要的就是问清犯罪嫌疑人何时到案的、怎么到案的、到案后公安机关讯问了几次、讯问的问题都是什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回答的、公安机关重点讯问的问题是什么。通过上述问题,辩护人能够根据经验判断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重心是什么,判断出公安机关的立案罪名和侦查罪名,了解到公安机关讯问的缺陷和不足,并在会见时将自己的推测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现在其可能被公安机关以何种罪名立案侦查、接下来侦查工作大致会如何开展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通过这种交流犯罪嫌疑人能够判断出辩护律师是否专业,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会帮助辩护律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当然,辩护律师依旧需要告知其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实供述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则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虽然公安机关往往对辩护律师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但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辩护律师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与侦查机关有效沟通的标准是对方认可你是刑事辩护的专家律师,与你沟通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办理。笔者非常不建议辩护律师采用行贿、送礼等手段与侦查机关套近乎、拉关系,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真正尊重。其实换位思考,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十分辛苦,在渴望得到他人理解的同时,也需要与专业人士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见交换。笔者建议,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在介绍自己的身份后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与配合,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没有阅卷,没有掌握案件的全貌,对案件事实不宜作出过于肯定的判断,不然很可能因为自己掌握事实的有限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除特殊情况外,不要亲自取证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是在没看到案卷和不知道侦查工作进展的情况之下进行的,因此,如果律师取证,很可能会重复取证。除非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或者不在犯罪现场的确实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辩护律师亲自取证。另外,犯罪嫌疑人家属往往想要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一些或真或假的材料,如果是真的,可能问题不大,但若是假的,则很可能让律师面临“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第306条的刑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出了相应的证据,笔者建议由家属收集并由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辩护律师保留证据复印件即可,这样既保证了相应的证据不会被无视,也保证了辩护律师的安全。有些律师可能不以为然,但笔者要说的一个逻辑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非亲非故,如果出卖律师能让犯罪嫌疑人哪怕减少一天刑期的话,我相信犯罪嫌疑人恐怕都不会做出有利于辩护律师的选择。因此,不要挑战人性,这是非常冒失和不理智的。

  小心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的语言陷阱

  犯罪嫌疑人“与世隔绝”,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律师会见来了解案件进展及与家属沟通,因此,很多时候“传话”是律师会见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暗语”、“暗示”等方式让辩护律师将一些“关键信息”误认为是无关紧要的生活信息,如果将这样的话传达给家属,很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比如,犯罪嫌疑人说他有一块手表放在车里,让辩护律师告诉家属好好找找,但可能他车里的根本不是手表,而是毒品;比如,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让家属转告二叔不要担心自己,但可能他根本没有“二叔”,“二叔”是没到案的同案犯;比如,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让家属找找柜子里的书的时候,柜子里可能根本不是书,而是赃款,等等等等。因此,辩护律师遇到类似的“生活传话”的时候,一定要万分小心,不要沦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的工具从而给自己的执业带来不可预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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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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