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律师
杨智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

专业领域: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继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0859-31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黔西南律师 > 兴义市律师 > 杨智律师 >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划分的

作者:杨智  更新时间 : 2023-11-29  浏览量:48

导读: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方式是可以根据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而决定的,可以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要的材料包括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一、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划分的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方式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可以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二、

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要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什么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提醒您,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以上内容由杨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智律师咨询。

杨智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

专业领域: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继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手  机:139-0859-31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