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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赔偿有新变化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量:62

20239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61号政府令,作出《关于废止1件和修改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中涉及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修改,共14条,其中有6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1、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原本的发放至单位账户改为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账户,杜绝之前单位拿到款项后不向职工支付情况的发生。

2、明确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3、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继续缴纳,直到能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5、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金每个级别增加1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进行了月份的下调(七级由25个月调整为18个月、八级由21个月调整为13个月、九级由17个月调整为9个月、十级由13个月调整为6个月)。

6、明确临退休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执行标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2)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3)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4)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5)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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