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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型养老诈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11-28 09:09  浏览量:103

  2022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养老诈骗的常见手段,而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均为非法集资型养老诈骗案例。笔者以“养老”和“集资诈骗罪”同时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350余篇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养老”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作为关键词,查找到1500余篇刑事裁判文书。众多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必须警惕。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来看,非法集资并不是指某个具体或单一的罪名,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的一个统称。常见的表现形式有: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 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对2010年解释做出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二、非法集资型养老诈骗的典型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其中,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既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还包括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公开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当然,实践中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公开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如利息、分红、持股、现金、提成、实物、期待利益等。

  4.社会性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两种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型养老诈骗的常见表现形式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在没有养老基地或者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提供住宿餐饮、医疗保健、照顾陪护、旅游观光等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会员费”等名义,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假借投资、加盟、入股养老项目,如养老山庄基地、养老公寓等,以“零风险”“高回报”来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部分企业在没有真实的销售商品或并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情况下,通过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形式欺骗、诱导老年人,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集资。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欺骗、诱导老年人签订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回报来进行非法集资。

  四、广大老年群体及家属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集资者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相应损失将由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老年群体及家属应当提高警惕,增强养老诈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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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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