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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多年发现学历造假,怎么办?
来源:石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102

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2015年江苏一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雇了入职多年的女员工,二审法院判公司赔20万,时隔多年后,高院最新判决发生大逆转!!!!!!

基本案情

小凤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小凤的岗位为管理部业务担当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小凤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小凤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同年11月12日公司向小凤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小凤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xx理工学院(2007年3月xxxxx高等专科学校与xx大学合并为xx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小凤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小凤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凤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小凤家人代收邮件。2015年12月2日公司为小凤办理退工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违纪辞退。

小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小凤与公司2006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驳回小凤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起诉后持一审法院调查令向人才市场调查,人才市场出具加盖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姓名:小凤……证书编号:******查询结果:此学历证书系伪造。根据……的规定,对此证书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依照前述规定,公司、小凤于2006年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小凤的欺诈事实始终存在,双方基于小凤的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小凤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凤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小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小凤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公司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小凤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小凤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小凤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小凤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小凤在2008年3月20日已经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且无论有无大专学历,小凤是胜任工作的,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4年1月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小凤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本案小凤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小凤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小凤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本院确认小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小凤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施美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故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2336元。

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小凤持虚假的学历证书至公司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高院认为:小凤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该行为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一直持续。结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小凤还存在故意删除公司重要资料、多次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及网络购物等情形,公司解除与小凤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小凤支付经济赔偿金。

高院于2023年8月4日判决:撤销苏州中院xxxxx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xxxxx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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