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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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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使用权和占有权概念:

1.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占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占有是用益物权权利项下包含的基本权能之一。

2.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长期保有房屋。我国采用“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和房屋已统为一体无法单独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只要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则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发生变动。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这一点,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由于宅基地是有限和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宅基地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福利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则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用益物权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特色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物权制度。


三、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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