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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一些基本问题(1)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11-24 10:41  浏览量:53

   近些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并“常态化”继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施行及实践中犯罪现象在内部结构上呈现出的“双降”(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其在全部犯罪总量中的占比也在下降;重刑率也在下降)、“双升”(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稳步提升)的客观趋势,刑事司法实践在逐年发生着肉眼可见的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与之前相比确实明显增高,2021年律师人数已有57.6万之多,司法部发布的《2021-2025公共法律服务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25年律师人数要达到75万。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律师将会出现,那么其中绝大多数会从事诉讼业务也成为现实的问题。他们的业务类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刑事案件,但由于刑事辩护的特殊性,现实中确实存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少,年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不足等问题。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刑事辩护经验,分享一些自己认为在刑事辩护当中很基本但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对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同仁们有所帮助。

   一、刑事辩护的目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很多律师喜欢在庭审的辩论阶段将本条陈述之后再对案件进行辩论发言。而笔者认为辩论发言应主要针对公诉意见进行赞同或反驳,面对的主要是公诉人和审判员/合议庭等专业人士,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可不对众所周知的法条进行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以上系法律法规中对辩护人职责的直接规定,而在办案实践当中,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的目标应按照不同的维度进行设定——

   从提供服务的角度,辩护律师应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了解我国法律的规定,了解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类似的情况司法机关会进行怎样的处理,在全面分析案件证据、法律规定及既往案例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建议,在法庭内外为其提供独立且对其有利的辩护意见。

   从工作内容的角度,辩护律师应该在接案后即着手了解案情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从家属处获得零碎信息并全程与家属保持沟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审慎地“半信半疑”地了解案件情况、其认罪与否的情况及原因,尽量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并向其告知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阅卷,案例检索,法规检索,出庭辩护。

   从职业共同体维护的角度,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然会与公检法工作人员沟通,必然会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由于我们并非此生只办理这一个案件,就不得不考虑我们的专业形象对业内口碑影响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护律师应该保持客观、专业、理性、坚持的良好形象。

   从服务效果的角度,律师办理刑事辩护,究其根本是提供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虽然律师可以做到的和当事人及家属想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笔者一向认为好的律师不是百战百胜,也必然不可能百战百胜,而是尽量做到哪怕案件结果不如人意当事人及家属也能肯定、认可律师的专业水准、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并理解律师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结果。

   在以上三个维度之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应避免走进如下误区——

   (1)律师确实具有独立辩护权,但律师的独立辩护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作为核心和导向,不能脱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目标是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并非取得无罪结果才是达到目的,在其确有犯罪事实、指控其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变更为轻罪名、同罪名但量刑较轻、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亦是有效辩护。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非自娱自乐,而是需要以专业的意见、执着的精神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要在了解办案机关的内部决策机制、办公流程的基础上,站在办案机关的角度,与办案人进行有效沟通。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比拼的不是勾兑能力,硬实力是专业能力。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合格的书面表达能力,好的书信或者书面辩护意见可以让办案人员了解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书面文件就像自荐信,可以让办案人看到律师的专业素养、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和对案件辩护的方向、态度。第二个方面则是庭审表现,在庭审流程中,法官居中而公诉人、辩护人相对而坐,从发问开始即向法官、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展示各自的专业水准。在庭审中对辩护人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一般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实际上是为辩论发言打的基础,而脱离质证的辩论是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的。在辩护实践中,我们往往是通过阅卷对案件证据进行一定的分析后得出一定的辩护策略,又根据辩护策略而针对性的对证据的质证进行准备,这就要求形成质证和辩论相互印证,质证为辩论服务,辩论以质证为基础的一个稳定的逻辑架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质证,法庭辩论则无根基可言。在实践当中,不同地区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质证环节对辩护人的要求都有不同,有的法官会要求仅针对证据本身发表一下质证意见,否则认为辩护人是在质证阶段发表辩论意见。笔者认为,结合其他证据对证据进行分析是必要的,如果仅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往往达不到有效质证的效果,质证阶段还应考虑证据收集程序、是否是原物、是否具有全面性、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等问题,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

   (5)庭审表现确实非常重要,但影响裁判结果往往需要庭前、庭后反复的与办案人沟通。在某种程度上说,刑辩律师只是“说服者”、“建议者”,裁判结果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复杂的内部决策机制做出,而庭审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必要程序,庭审程序与裁判结果并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裁判结果的形成一般情况下会受办案人的看法和观点影响,但往往也取决于司法机关内部决策机制,尤其是争议性比较大的案件。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深谙“司法人员会如何考虑”及“裁判是如何做出的”,在此基础上与办案人庭前、庭后反复沟通,以期达到有效辩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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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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