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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应对庭审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11-24 10:38  浏览量:54

    一般来说,没有任何人希望被卷入刑事纠纷中,无论是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足以成为影响一个人自身的生命、财产、自由乃至动摇整个家庭的大事。若是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脱罪或无罪化处理,否则是难免要去法院走一遭庭审程序的。而很多人都是法律专业的门外汉,对刑事审判很陌生,心理素质难以支撑其在法庭上流畅、完整地表达,很多人懵懵懂懂开完了庭才发现自己忘记了对审判人员诉说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所以,笔者试以本文详述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以期让被告人得以知晓自己将要面对什么,应该如何应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刑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只有经符合正当程序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所以,刑事审判以证据调查和定罪量刑辩论为核心,通俗来说,就是审查有无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是否是被告人所为,如果是其有何量刑方面的情节,据以认定上述情况的证据是否存疑,以上皆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展开。因此,被告人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刑事审判的流程。

    规范刑事审判流程的法律法规甚多,但以一法、两解释、一规程为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简要的说,一般情况下的庭审程序流程如下:

    (一)核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绰号/曾用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强制措施情况)和收到起诉书的时间;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名单;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长还应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三)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四)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被告人、辩护人举证,公诉人质证。

(以上二、三、四是法庭调查阶段)

    (五)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发表对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六)被告人最后陈述。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非速裁程序的庭审程序的流程,较为复杂的庭审还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可能会出现。在上述流程中,需要被告人说话的程序有(一)中的自报个人信息,(三)中的回复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四)中的质证,(五)中的自我辩护,(六)中的最后陈述。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被告人应如何应对上述程序。

被告人应对庭审的原则之一:重事实,轻法律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仅讨论有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一般是亲身经历案件事实的人,知道案件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案发原因、作案手段、案发过程等详细要素的当事人,其相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了解上述详细事实,可以知道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人所作证言、书证所载的事实真假与否,犯罪事实是否为其所为,而少有被告人对法律深有研究的。既然被告人已经聘请了辩护人,那么就应该和辩护人分工有所不同,所以被告人应对庭审的第一原则是侧重讲事实,专业的法律规定侧重由辩护人来表达。

    被告人应对庭审的原则之二:表现得可信

    法律人会希望自己客观理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明察秋毫,但人又都难免是有血有肉的感性动物,从社会学上来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充满“玄学”意味又存在一些规律的。这里我要提的是“第一印象”规律和“爱屋及乌”规律。在某种程度上,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认识取决于第一印象,如果他对第一次见到的人有好感,那么这个好感将影响他今后与之相处的一些判断,反之亦然。举一个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的典型例子,即关于被害人过错和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有的法官可能认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一些行为仅仅是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有的法官可能就认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刑事审判当中最可怕的事就是裁判者不相信被告人,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则无论其如何辩解、争辩,可能都会被裁判者认为是“百般抵赖”,“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构成犯罪”。

    被告人应对庭审原则之三:说话有重点,不啰嗦

    现在风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句话是我们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很美,但实际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光阴就是在办别人的案子中逝去,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个共同理想的话,那么应该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案件办理得快速、流畅,不希望他人无谓的浪费自己的时间。因此,被告人在法庭上简明扼要地说明事实是十分必要的,既可以让书记员完整的将被告人的话记录在案,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让裁判者产生好感。有的被告人觉得好不容易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发声,于是长篇大论、喋喋不休,而实际上,有经验的法律人关注的往往不是话语的长短问题,而是话语的质量问题。只有说重要的话、让法官在意的话,才能让自己的言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什么是案件的关键点和重点,则需要根据案情与自己的辩护律师沟通后方可总结,切不可自以为是,因为实际上:你以为的你以为正确的事仅仅是你以为。

    被告人应对庭审原则之四:质证阶段以真实性为主,辩论阶段以事实、量刑为主,最后陈述可以简述。

    质证阶段,就是公诉人将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呈现给法庭,证明被告人犯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因为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等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被告人是很难把质证这个部分做好的,甚至很多律师做的也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首先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真的,其他方面可以让律师代为质证。如果认为证据内容是假的,那么要大胆地提出“真实性有异议”并说明理由。如果实在不会质证,可以在整个质证阶段对每一份质证意见都说“由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被告人本人可以针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价,然后再由律师进行补充。因为大多数案件被告人都是案件的亲历者,所知道的往往要比律师多的多,律师则需要根据被告人的质证及在案的其他证据分析案件证据的问题,往往不如被告人掌握的信息直接。

辩论阶段,就是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被告人应该首先明确表达不认罪的态度,然后说明为什么不认罪。对于认罪案件,被告人应围绕量刑问题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发言。

最后陈述阶段,应先表达对法庭给予自己公正审判的感谢,可以简要陈述自己个人及家庭的特殊情况,认罪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表达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和重新做人的决心。

最后的原则:接受不完美

    很多人都说,每次吵完架之后都感觉自己没发挥好,其实,庭审也是一样,作为辩护律师,笔者也总是希望自己可以完美发挥、舌灿莲花,给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但实际上,没有完美的过程,只有完美的结果。刑事案件的庭审,往往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当知道结果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觉得结果可能并不如意,有时甚至会心生怨恨,难以面对被判刑的自己,但这样的结果往往是记恨了别人,难为了自己,使自己活在过去,难以重新开始。笔者认为,一切的发生自有其道理,很多时候,过程并不完美,但尽力了,也就罢了,人生不是一次次胜负,而是不断的战斗。希望每个人当事人在经历过一次苦难之后,都可以浴火重生,因为,每个人的今天都是余生的第一天,放弃过去的自己,方可迎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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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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