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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法观点21,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李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量:75

诈骗罪司法观点21,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章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5号。

2、被告人章某,1954年人,福建省福州市。

3、章某系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业务辅导员,1995年在库房盗走已兑付并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21万,并用化学制剂清洗“付讫”印章,后分别在几处储蓄所和信用社兑换现金8万,案发后,章某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并追回全部现金和剩余国库券,福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4、福州市中院一审判决章某盗窃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章某上诉,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章某仍不服向福建省高院申诉,福建省高院再审改判章某诈骗罪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7、司法观点,首先,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已失去融资功能,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转让、兑付,不再属于有价证券,而是属于无价值的证券,既然无价值,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其次,章某变造已失效的有价证券,使其与尚未兑付的国库券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以此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兑付储蓄所和信用社,诈骗银行兑付款,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再次,对于章某变造有价证券也触犯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属于诈骗罪的牵连犯行为,按照诈骗罪重罪一罪处理,故不再单独评价“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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