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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解析

作者:赵蒙  更新时间 : 2023-11-23  浏览量:91

一、罪名解析

    《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理解本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就是公文书。证件,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来证实身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是指用来证明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与国家机关用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伪造、变造、买卖”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伪造、变造、买卖行为的,只认定一罪,不数罪并罚。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的有,项目经理、承包人、专业的技术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资质,而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这里的“变造‘,是指采用涂改、剪贴、重印、重刻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有真实内容的行为。这里的”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公务、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行为人将公文的复印件进行篡改后,再进行复印的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伪造、变造公文?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两种对立的看法:肯定说认为,复印件在内容、字迹、形状等方面都是原本的再现,强有力地证明了原本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所以伪造公文、证件的复印件的行为,也是属于伪造公文、证件;否定说认为,公文、证件只限于原本,而不包括复印件。笔者认为,肯定说更为可取,理由是:第一,伪造公文、证件时,不可能伪造原本,只能是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石家庄刑事律师第二,复印件具有证明力,以复印件的形式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的行为,侵害了公文、证件的公共信用。

二、【此罪与彼罪】

笔者将分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也都由故意构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石家庄刑事律师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国家机关的印章,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2)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仅包括伪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包括伪造行为,也包括变造和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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