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去医院看病,单位派了一辆车载当事人去看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另一辆车相撞,双方司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问当事人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对方司机和单位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是单纯分析当事人是否属工伤。我认为,当事人在去医院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公外出”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上下班的途中”或者“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当事人请假外出看病属于病假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亦非因公外出,因此,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