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兆坤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吴兆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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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去医院看病,单位派了一辆车载当事人去看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另一辆车相撞,双方司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问当事人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对方司机和单位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是单纯分析当事人是否属工伤。我认为,当事人在去医院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公外出”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上下班的途中或者“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当事人请假外出看病属于病假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亦非因公外出,因此,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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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兆坤
  • 执业律所: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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