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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19岁男子强奸女网友,某律所的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来源: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71

19岁男子强奸女网友,某律所的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2022年6月中上旬,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通过手机某游戏相识,双方互加微信聊天,但双方并未见过面,也并未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6月22日下午,被害人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出来约会”的消息,被告人王某某关注到后随即与之联系,双方相约晚饭后一起出来玩。


当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到被害人的学校门口,将其接到当地景区玩耍,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车开至某水果基地附近的一个空坝处停下,并临时起意,在明知被害人处于生理期的情况下,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与哭喊,采取按手、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在车内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被害人在朋友的安慰与建议下,于次日0时35分左右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7月5日,警方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某律所的陈某律师为其辩护。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轻处罚。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依法指派陈某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陈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虽然家庭比较困难,但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为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和弥补过错,在律师的建议下,与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最大限度范围内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被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恳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压制及言语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某律所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梳理案情,并实施有力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取被害人谅解、减轻处罚的良好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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