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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同纠纷,合同签名的笔迹怎么鉴定?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37

广州高胜诉合同纠纷官司律师;12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案例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该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认为,李某对涉案欠条的真实性及其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负有进一步证明的责任。故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就本案的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院为双方当事人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为2012年11月20日。在此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继续举证。──

二、李某须于XX年XX月XX日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3000元(多退少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预交鉴定费,视为李某举证不能。如李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则刘某有按照本院要求配合鉴定的义务。届时,如刘某未能按照本院要求予以配合,本院将依法推定涉案欠条系刘某出具。该院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查明原告李某没有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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