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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无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保护力
来源:郭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51

导读:

签订的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也无需履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不同、认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责任不同等。

一、

签订的无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保护力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

确认无效的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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