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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是否具备互相追讨债务的权益
来源:胡水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232

导读:

共同借款人具备互相追讨债务的权益,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承担超过自身范围的责任,可向其他借款人追偿。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有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

共同借款人是否具备互相追讨债务的权益

  共同借款人具备互相追讨债务的权益。共同借款人对于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借款人返还借款,如果有借款人承担了超出自己承担范围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

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如下:

  1.共同借款人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担保人是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是在贷款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担保人。而共同借款人通俗的说,就是如果你有赔偿能力,而你的共同借款人无赔偿能力,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

  2.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3年之内向其主张,超过3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对于担保人,一般都在6个月左右。

三、

怎么样认定共同借款人

  认定共同借款人方式是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共同签字。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但其他自然人由于各种因素,也会作为共同借款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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