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1-20 11:34 浏览量:397
导读: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办法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自婚姻关系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方面不同。
一、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
在我国规定撤销婚姻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重婚、未达法定年龄、双方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