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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救济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3-11-19  浏览量:112

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项特殊制度基于其特殊性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构成要件。次债务人在本案中设置了多重障碍。鉴于此代理律师作为债权人(原告)的代理人逐一清除障碍并且还从次债务人(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借据性质的内容可据此认定债务人(第三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借款债权。代理律师及时采信被告的上述证据补强相关证据并据此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诉讼简况

颜某邓某之间是借贷关系,颜某是债权人,邓某是债务人;邓某李某之间亦存在借贷关系,李某为本案的次债务人。因债务人邓某怠于向李某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颜某的债权故债权人颜某提起诉讼主张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处理过程

颜某提交了邓某提供的一份借据拟证明邓某李某享有债权,但经鉴定该借据上借款人处李某”签名与指定样本的“李某”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李某为证明其与邓某是合作投资关系而提交了数张(资金说明》。但《资金说明》约定了“出款日期、利息、借款方”具备民间借贷的特征。于是原告代理律师及时补强证据向法院补充提交45邓某李某签订的《资金说明》并结合邓某李某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及庭审各方的陈述证明债务人邓某与次债务人李某之间为借贷关系。

 

三、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原一审部分裁判理由关于李某邓某之间的借款关系问题:

第一就鉴定的3700万元的借据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该借据上李某”签名与李某本人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

 

第二,颜某向原一审法院补充提交45份由李某邓某签订的《资金说明》结合李某邓某之间的银行流水等以证明邓某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一审法院确认案涉(资金说明》均是邓某作为出借人与李某作为证明人对邓某的出资进行双方确认说明《资金说明》的格式文本表明邓某李某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借贷关系李某有义务协助债务追讨事宜。其中39份《资金说明》中明确载明借款相对方和借款方为案外人张某、黎某等人。如邓某认为李某未能追讨造成了其损失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

 

第三原一审法院支持部分(资金说明》构成借贷关系的主张其分析如下:

(1)20174月12日的《资金说明》文本中李某邓某明确约定了款项用于李某借款以及文本下半部分中李某在借款方处进行签名;颜某主张该资金说明中李某邓某构成借贷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84月2日、20185月2日、20191月21日的《资金说明》其保留了“借款”二字并在“借款相对方”一栏中将原书写的“张”字划去写明“投资”;同时在注明部分约定有利息出款日期分别为20184月2日20185月2日到7月1日20191月21日“借款方”“义务方”均为空白。虽李某抗辩称该款系其与邓某合作进行投资但无证据证明投资的具体事宜。由于文本中约定利息与借期具备借贷合同特征颜某主张该资金说明中李某邓某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更符合常理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上述分析经办法院认为,李某20174月12日、20184月2日、20185月2日、20191月21日的《资金说明》中邓某达成借贷合意。其中20174月12日20184月2日、20185月2日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20191月21日的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邓某可随时主张还款。综上所述对于邓某李某的到期债权500000元及利息,李某应依法向邓某的到期债权人颜某清偿债务。

 

(二)(2022)粤0107民初xx号、(2023)粤01民终xx号比上述原一审法院多支持颜某 200万元债权的裁判理由20185月2日的《资金说明》中尽管约定出款日期为20185月2日到20187月1日但同时注明“已收两个月费玖万元但在7月2日起另计”表明双方在提前支付两个月利息的基础上另行约定了到期后另计利息但对于本金何时返还未明确约定应视为双方就该资金说明项下的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邓某可以催告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所述对于邓某李某的到期债权3700000元及其利息,李某应依法向邓某的到期债权人颜某清偿债务。

 

争议焦点

1.颜某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真实以及还款期限是否届满。

2.邓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真实以及还款期限是否届满。

3.在邓某李某的债权中,邓某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否届满。

 

代理意见

一、颜某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银行流水、《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借据等证据证明颜某邓某之间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且《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

 

二、针对债务人邓某与次债务人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代理意见

1.邓某李某在实际履行中的行为表明了双方是在履行借贷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李某收到邓某的款项后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李某、朱某、黎某(第三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转账借款给上述第三方对于《资金说明》所述的款项,李某收到后很快就转账给第三方;张某、李某、朱某、黎某也是直接还款付息给李某银行账号。

 

2. 次债务人李某称借款相对方为“投资富成”的《资金说明》的实际借款人是张某。《资金说明》上的第三人和投资富成等相关内容,均是李某邓某借款的理由,据此,相关的《资金说明》也是借据,而不是双方的投资款。

 

3.李某称只有张某和李某的借款未还清相关的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均在其手上其有追过款但是没有起诉其坚信该两人会还款。但是与第三方相关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李某并未提交给法院和上诉人。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李某利用其知识文化优势出于推卸还款责任的目的故意把“借款人”一栏写成“证明人”故意把“借据”写成“资金说明”。但是4张《资金说明》具有“借款”“利息”“出款日期”等借据的性质故上述4张《资金说明》中李某共向邓某借款450万元。

 

三、针对诉讼时效的代理意见

20185月2日的《资金说明》中注明“已收两个月费玖万元但在7月2日起另计”表明双方约定了到期后另计利息但未对本金何时偿还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20185月2日的《资金说明》应该视为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上诉人还款。

 

案例评析

合同相对性是民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则是突破该一般规则的特殊制度故其运用必须同时符合各项要件才能既发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又不会破坏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因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债权人代位权的认定适用原《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上述第2项构成要件蕴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包括:第一层是强调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二层是强调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是息于行使的并且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第三层则与上述第3项构成要件的意思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第2项构成要件之下的第一层内容即分析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在本案起诉时债权人颜某提交了债务人邓某提供的一份总额为37000000元的借据拟证明邓某李某享有债权但次债务人(被告)李某否认该借据的真实性并向法院申请对该借据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借据借款人处李某”签名与指定样本的“李某”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那么在己方提交的拟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据被鉴定为假冒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突破该障碍以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呢?

 

面对不利的形势必须找到其他的债权文书以取代借据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代理律师从次债务人李某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新的切入点。李某为证明其与邓某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作投资关系而提交了数张《资金说明》。代理律师通过仔细研究《资金说明》的内容发现《资金说明》具有借据性质可据此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资金说明》中约定了“出款日期、利息、借款方”具备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于是代理律师及时采信被告的上述证据同时补强相关证据向法院补充提交45邓某李某签订的《资金说明》并结合邓某李某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及庭审各方的陈述证明了债务人邓某与次债务人李某之间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次债务人李某向债权人颜某代位清偿债务。

 

由此当己方所提交证据被对方攻击、不被法庭采信时要及时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从中找出破绽尤其是当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多面性时,对方依该证据证明其一方观点我方仍可依该证据构建我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则是通过采信被告(次债务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实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了维持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法律严格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代理此类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难度本案代理律师在面临次债务人通过鉴定直接否认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的情况下凭借丰厚的法理知识、娴熟的办案经验通过深入分析并及时采信对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案件其他证据证明了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如何深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二是启发我们如何构建有利于己方的法律关系不仅可以通过己方的证据证明我方的主张还可以通过采信对方所提交的有利于我方的证据从而证明我方的主张以达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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