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偶然间挖到文物,是盗窃还是盗墓?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量:252

导读

前段时间,因某教师的一条短视频,使得歌曲《花园种花》突然火遍全网,一时间“挖呀挖呀挖”成为人们张口就唱的歌词。

或许是受歌词洗脑的影响,A市的张某在某个晴空万里的周六,带着锄头上山,打算挖点农作物回家品尝。好巧不巧,张某这一挖,竟意外挖到了一个古墓!在古墓内,张某发现了精美的陶壶一只,张某二话不说,就兴冲冲的把这只陶壶带回了家。几天后,接到巡山员报案的民警,以张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将张某抓获。经鉴定,张某拿回家的这只陶壶属于三级文物,被盗的古墓属于一般墓葬。

那么问题来了,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盗掘古墓葬罪?如果定盗窃罪,张某的量刑可能会在10年以下甚至3年以下;如果定盗掘古墓葬罪,因三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张某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张某行为的定性成为了影响量刑的关键。

评析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并没有为盗墓准备工具。事发前,张某除了准备一把锄头之外,并无携带任何盗墓工具。而锄头属于普通农业活动工具,不能被认定为盗墓工具。

其次,张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而非盗掘古墓的犯罪故意。张某携带锄头是为了获得农作物,并非为了盗掘古墓。在挖掘农作物的过程中,偶然发现古墓,并在看见精美的陶壶后进而产生占有的犯罪故意。

再次,张某客观上实施的是窃取行为而非盗掘行为。涉案古墓是张某偶然间发现的,并非基于盗掘的犯罪故意所挖掘。张某发现古墓后,既没有挖掘其他的古墓,也没有将该古墓内的其他文物拿走,也印证张某主观上是盗窃的犯罪故意。

最后,被盗古墓不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是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经鉴定,张某偶然发现的古墓属于一般墓葬,因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结语

通过张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挖盗文物类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准确把握其定性,这对定罪处罚有非常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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