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斌律师亲办案例
辞职照顾父亲十几年,房子怎么到了他人名下?
来源:刘永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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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郭先生兄弟姐妹四人,分别是两个哥哥和一个妹妹,三十年前,父亲突发脑梗之后又多次复发,生活需要有人专门照顾。

就在二十年前,兄妹几人经过协商决定郭先生辞去工作,专心在家陪伴父母,并许诺日后会补偿郭先生因无法外出工作而遭受的损失。就这样才刚刚45岁的郭先生辞职回家了。

二十多年来,郭先生一家一直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位于德胜门的老房子内,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2000年,德胜门地区启动拆迁,郭先生的父母折算工龄后,用部分拆迁款购置了一套两居室,2003年全家原地上楼,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

2017年,母亲去世,老人对于自己的遗产并未留下遗嘱。德胜门的房子内就只剩下郭先生和老伴还有老父亲共同生活。

2019年后,父亲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意识也越来越糊涂。可就在老父亲一次住院期间,二哥将父亲接出医院,并以医院需要为由从家中拿走了父亲的身份证,直接到西城房产过户交易大厅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二哥的行为让郭先生十分愤怒。

房子过户后,二哥不仅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还称郭先生打了老父亲,对此郭先生表示,二哥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若不是自己十多年尽心尽力的照顾,恐怕父亲早就不在人世了。

如今,郭先生觉得自己很是委屈,不仅自己的退休没有办法保证,当初兄妹承诺的补偿也完全不提了。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父母唯一的房子还被过户到了二哥名下。面对如今这种局面,郭先生该如何解决呢?

案情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老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郭先生应尽快对老人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老人确实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之前发生的赠与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子才能回到原始状态。
  之前登记在郭先生父亲名下的房产,实际上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母亲过世后,母亲这部分财产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母亲的一半由父亲和几个子女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原本父亲占房产份额的1/2,母亲占1/2,母亲去世之后,四个子女加父亲都是继承人,由五个人分配母亲名下的1/2房产,如此算下来,郭先生拥有1/10的房产份额。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继承人恶意变卖或处分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那么郭先生作为主要的赡养人,有理由主张多分财产。对于目前房子过户到二哥名下的情况,建议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申请郭先生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心愿提示

对于年龄偏大又患有疾病的老年人来说,一定要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指定监护人。或者订立遗嘱,对自己身后的财产予以处分,并且在遗嘱中指明遗嘱的执行人,确保日后继承人能够按照遗嘱来进行遗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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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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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永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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