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兰轩律师主页
石兰轩律师石兰轩律师
136-0737-0618
留言咨询
石兰轩律师亲办案例
胁从犯的处罚有哪些
来源:石兰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量:72

导读:

胁从犯的处罚由具体情形决定。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作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胁从犯免除处罚会有案底,胁从犯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一、

胁从犯的处罚有哪些

  胁从犯有的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胁从犯免除处罚有案底吗

  胁从犯免除处罚有案底。提醒您,已经构成犯罪,当然会有案底。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已经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规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


三、

胁从犯如何认定?

  在胁从犯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

  2.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按主犯或者从犯处罚。


以上内容由石兰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兰轩律师咨询。
石兰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757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136-0737-061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兰轩
  • 执业律所: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9*********10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益阳
  • 咨询电话:
    136-0737-0618
  • 地  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