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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4种情形

来源:转载于:劳人社  更新时间:2023-11-09 16:43  浏览量:343

【主动辞职】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辞职】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辞退】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违纪辞退】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失职辞退】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重复劳动】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无效合同】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刑事追责】8、《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同。

【足龄终止】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个人终止】1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终止劳动合同。

【待遇终止】1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

【失踪死亡】1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终止劳动合同。

【月内终止】1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职工协商】1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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