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开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1-09 09:17 浏览量:43
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在家庭生活中,有部分女性选择以照顾家庭作为生活的重心,远离职场,做起了全职太太,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牺牲和奉献,付出的辛苦只有自己能懂。那么,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来看,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一方因对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院案例
杨某(女)与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后双方感情不和,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离婚经济补偿, 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以及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综合考虑进行裁判。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法院不会法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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