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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作者:张雪庭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1-08 13:55 浏览量:70

导读: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从事实验、保藏或是其他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以定罪立案侦查。

一、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传播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等。

二、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行为是什么

  1.罪体。

  (1)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2)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具体行为,刑法并未明文列举。因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罪的具体行为。

  (3)客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4)结果: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

  2.罪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找法网提醒您,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区别表现在:

  1.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2.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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