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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来源:朱恒新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量:57

导读: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法定理由有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一、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

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

刑事案件可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一个刑事案件能多个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同一时间最多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但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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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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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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