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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该怎样办
来源:刘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量:52

导读: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时,公司的其它股东可以要求行为人补足。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货币出资、以实物出资等。

一、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该怎样办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方法: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该股东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股东出资的方式

  1.土地使用权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3.货币

  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4.实物

  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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