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1
浏览量:461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等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解决损

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争议的具体

情况,自行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但是,不管选择哪一种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都必然要

遵守一定的原则并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只不过所遵循的原则

以及依照的程序因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

同。

(1)应遵循自愿原则。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调解并不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未向交通事故

处理机关申请调解,该机关即无权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损害

赔偿争议。此外,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调解解决损

害赔偿纠纷后,处理机关虽有权对事故的责任以及原因作出认

定,但是,就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当

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因此,自愿原则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

调解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2)应遵循合法原则。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

申请而开始调解程序后,应首先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以

便在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

政策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侵权所产生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

成协议解决争议。因此,在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调解解决损害

赔偿时,不仅在处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在交通事故责任的

认定、所造成损失的确定方面也应当遵守相关的交通法律或者

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调解,是指因交通事故给受害

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后,在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查明交

通事故的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归属并确定交通事故所造成损

失的情况下,主持双方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对事故侵权的赔偿

数额进行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调解的特征是:第一,调解是由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

人员主持进行的。第二,调解是在认定事故责任、分清事故原

因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三,调解是在有关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的。第四,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调解的

意义在于:第一,调解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和协议的履

行。第二,调解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第三,调解有利于预防

纠纷的发生,减少法院诉讼。

所谓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

事人双方在自愿与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发

生的损害赔偿问题。

协商应遵循的原则:①自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

人应当愿意就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等间题进行友好协商。②公正、合理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

虽然侵权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但

是,受害人也不能因此而提出无理之要求。

协商程序:①受害人提出索赔要求。提出索赔要求应当提

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②双

方当事人进行协商。③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协商结束。
以上内容由徐胜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胜明律师咨询。
徐胜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47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新城市中心区1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胜明
  • 执业律所:
    莞港法律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新城市中心区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