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宝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合伙,你需要知道这些事
来源:张如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71

寻找合作伙伴“报团取暖”是很多创业人的选择,但是如何才能实现合作共赢,不让“合伙”的小船说翻就翻?今天和大家聊聊与“合伙”有关的那些事。





一、



合伙合同

01 投资风险共担当






问:我和朋友共同投资某工程项目,约定我可以定期收取固定回报,但未约定我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最后工程项目落空,我能以合伙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起诉要求归还投资款和收益吗?


答:不可以。因为双方并不构成合伙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你们双方并未约定须共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不符合合伙合同的重要特征。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二、



合伙事务执行

02 事务执行可委托






问:我最近准备和生意伙伴一起开设培训机构。我可以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实际运营吗?


答:可以。一般而言,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在合伙合同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的情况下,民法典也赋予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权利。


03 合伙事务应报告






问:即使我不参与培训机构的实际运营,也有权利查看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吗?


答:有。民法典赋予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监督权。即使你没有参与经营,也有权利查看财务账簿等资料。而负责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则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你披露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三、



出资与转让

04出资方式可协商






问:我和朋友约定共同投资、经营超市,我能否以固定资产(货架、空调、收银设备、办公设备等)出资,作为超市装修的启动资金? 


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人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技术出资的,可以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各合伙人负有按照合同确定方式履行出资的义务。


05 份额转让分内外






问:我和张三、李四约定共同经营咖啡店。现在,张三与李四经过协商达成退伙协议,约定将张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李四,李四则按月向张三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伙款,两年内付清。如果我不同意,请问张三与李四之间的退伙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并不影响合伙的稳定性和人合性。若合伙协议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合伙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至于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在合伙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06利润分配看约定






问:请问我和合伙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项目所产生的利益或者分担项目风险呢?


答: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07合伙债务可追偿






问:我与几个朋友合伙开办餐厅。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我执行合伙事务。前段时间资金周转不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我代表餐厅对外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餐厅出具借款收据、加盖公章,并注明该款项用于经营发展。随后,债权人向我追偿债务。我清偿上述10万元借款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吗?


: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



合伙合同的终止

08 违规退伙须赔偿






问:我和大学同学一起合伙经营花店快满两年了,我以插花技艺入伙,约定的合伙期间为五年。最近,未经同学的同意我擅自退出了经营,不久后花店也被迫停业了,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具体要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以及你退伙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一般而言,合伙经营在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若退伙系你自身原因,不是其他合伙人所致,也没有发生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或者令你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情况,那么你擅自退伙导致花店无法正常经营,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擅自退伙造成的损失。


09 解除合伙应通知






问:如果我和同学对于合伙经营花店的期限没有约定,最近店铺生意不佳,我可以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合伙人未能就合伙期限协商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就是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不定期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后对方仍不配合,可以诉请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


10财产分配先清偿






问:我与朋友合伙经营奶茶店,一直由朋友主导经营。最近我和朋友协商一致决定关闭店铺。我发现店铺的财务账目混乱。请问我可以在合伙合同终止之后请求分配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吗?


答: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财产。但只有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之后,合伙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通过约定或协商进行分配。若约定或协商不成,则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若合伙账目不全,审计机构也无法查清盈亏情况,一旦诉至法院,原告一方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各位合伙人要及时梳理合伙账目,时刻掌握合伙的经营状况。当合伙运作出现问题时,主动通过协商进行审计,保存证据,实现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良好的合伙关系能够实现双赢,在此提醒各位合伙人:


一、及时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经营范围、事务执行、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二、在出资、经营、转让以及退伙等事宜上,合伙人之间应当多多沟通、协商一致,才能达成互利共赢。


三、建议不直接参与经营业务的合伙人定期关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避免后续涉诉可能面临的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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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宝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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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如宝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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