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由同居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等。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订立的婚姻关系,或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婚后没有告知。
一、
可撤销的婚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