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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婚姻存在哪些形式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568

导读:

不合法的婚姻存在的形式有包办及买卖婚姻、早婚、重婚、血亲婚、疾病婚、未登记婚,都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一、

不合法的婚姻存在哪些形式

  不合法的婚姻存在以下形式: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

结婚登记法定条件有哪些

  结婚登记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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