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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继承,另一方对房屋有居住权吗?

作者:吴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1-01 12:21 浏览量:66

“我和你父亲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我应该享有居住权。就是因为有居住权,我才同意了结婚的,现在,你父亲死了,我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王老太说道。 “但我父亲有遗嘱,遗嘱很明确,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我所有,您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小李说道。

这是一起再婚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那么,老人再婚一方死亡,另一方有居住权吗?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老李与王老太是一对再婚夫妻,他们婚后没有自己的子女。老李有一位女儿小李,是他与前妻所生。

2018年,老李在遗嘱中明确规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女儿小李所有,但使用权可供现任妻子王老太永久居住。然而,如果出现出租、再婚或买卖等违背夫妻关系的情况,王老太将失去居住权,而小李有权处置房屋。

老李去世后,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引发了纠纷。小李起诉请求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王老太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小李提供了老李的遗嘱作为证据,强调遗嘱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她所有。她指出,虽然王老太可以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

王老太则主张,她与老李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因此有权享有居住权。她认为,虽然遗嘱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她的居住权会被取消,但她和老李的婚姻并未涉及到这些违背夫妻关系的情况。

法院认为,老李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李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说明在王老太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据遗嘱内容,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李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老刘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物权”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而非简单的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老李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李在此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李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最终,法院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李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文中人物化名  案例来源法院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再婚老人继承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道德观念、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

再婚老人继承问题牵涉到家庭关系和家族财产传承的平衡。在一些家庭中,亡配偶的财产可能是多代人努力积累的结果,他们希望能够将财产传承给自己的子女,以维护家族的利益。但再婚老人也有权利分享部分财产,尤其是在婚姻关系稳定、对亡配偶有真挚感情的情况下,应保障其权利。在本案中,在遗嘱约定下,王老太作为老李的现任妻子,虽然失去了房产的所有权,但仍然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这一安排可以被视为对再婚老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使其能够继续在房产中居住,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通过该案例,再婚时,涉及财产继承和夫妻关系的问题上,遗嘱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通过遗嘱的明确约定,可以合理分配房产权益,保障各方的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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