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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案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来源:刘彦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量:130

近日,刘律师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当事人Z某辩护。在刑事案件的37黄金救援期中,经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Z某在被刑拘14天后重获自由


通常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均是根据当事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作出的。但本案当事人Z和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也不存在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案件取得这样阶段性成果实属不易。
众所周知,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日起,直至检察院审查批捕终结之日止不应超过37天,这段期间被公认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辩护人应当对这一阶段懂得珍惜和利用,否则极易错过案件初期的辩护机会,对案件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对此,由于在侦查阶段初期律师无法阅卷,则更须准确收集案件信息,寻找并发现辩点,同时要利用好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因素,从而实现有效辩护,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性侵犯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是刘彦成律师主要研究和主攻业务领域之一,这些罪名比较特殊,与其他刑事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本案刘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后一方面通过及时开展会见、收集证据及法律检索工作,掌握有利于Z某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把握案件所处阶段。在得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提出三个核心辩点。最终,在紧张又漫长的等待中,Z某家属终于等来了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消息,Z某如今已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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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彦成
  • 执业律所: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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