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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已治愈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10-29 22:47 浏览量:453

杨某某与中国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再审一案中,杨某某在投保之前,病历资料显示,患有子宫纵隔畸形、孤立肾,并曾患梅毒,但已治愈。

在保险合同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1—第10项中未例举子宫纵隔畸形、孤立肾等症侯或疾病,但对于在保险合同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11项“您过去是否曾患或目前患有第1—第10项未例举的症侯或疾病?的询问,杨某某选择了“否”。

保险合同期内,杨某某于2009年出院诊断宫颈原位癌(治愈)、子宫纵隔畸形(未愈)、孤立肾(未愈),之后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杨某某没有履行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因为对该项询问的理解有误,客观上杨某某均没有将既往病史如实告知。

杨某某既往所患梅毒已治愈且涉及个人隐私,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不告知。子宫纵隔畸形和孤立肾属先天疾患,通常并无临床症状,也无需治疗,杨某某所患引起保险赔偿的宫颈原位癌与上述疾患亦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杨某某虽然存在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没有告知的事项尚未达到足以影响浏阳支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率承保的程度。

中国某人寿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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