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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男子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妻子发生关系致妻子感染被判故意伤害罪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23-12-01  浏览量:17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213刑初210号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全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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