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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陈金兵  更新时间 : 2023-10-28  浏览量:44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菏泽XX公司员工,在修割班进行修割筋膜工作。2021年1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某在修割班班长刘某的安排下到其班组存放、切割牛油的隔壁房间取牛油,因操作台无操作人员在场且没有切割好的牛油,李某某将操作台上摆放的整块牛油进行切割,操作期间李某某的左手食指中末节被切割机切断。菏泽XX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李某某送入巨野县中医医院急诊检查,初步诊断为:左手外伤。当日,李某某自行离院后转入菏泽博爱医院,经诊断为:左食指中末节完全离断。

2021年7月16日,李某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8月27日,县人社局作出县人社工认字[2021]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XX公司不服人社工认字[2021]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的认定,认为李某某为原告公司员工,本职工作是在修割组进行修割筋膜,李某某擅自到切割组进行操作,因为没有按照规范操作,导致受伤。李某某是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切割组进行操作,属于严重违章操作,由此导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XX公司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社工认字[2021]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某在修割班班长刘某的安排下到其班组存放、切割牛油的隔壁房间取牛油,因操作台无操作人员在场且没有切割好的牛油,李某某将操作台上摆放的整块牛油自行切割,虽非本人工作范围,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原告诉称李某某系擅自操作机器造成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原告上班期间系擅自操作机器造成的伤害,原告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并不能改变原告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操作机器的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作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即使认定原告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原告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原告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作认定。原告是在第三人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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