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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某机关刑事立案申请书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23-10-27  浏览量:84

要求公机关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蒋某丽,女,19808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008112XXX村民,住湖北省枣阳市村二组,电话1527109xxxx,系枣阳市草坪花木种植园(简称种植园)经营者

申请人(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村一组,村民,电话1787159XXXX,系湖北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犯罪嫌疑人)常,男,1973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村六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30203XXXX

控告请求

1、请求枣阳市公局刑事立案,依法追究二被申请人李、常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立即拘捕逍遥法外的、常归案;

2、请求被控告人、常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

1074275元。

事实和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李威胁、干扰、阻碍种植园经营者蒋某丽出售草坪,并伙同常燕故意毁坏种植园的草坪115亩,价值20余万元,被害人蒋某丽5次报警,太派出所未予立案和妥善处理。

1、2021年11月13日,种植园经营者蒋某丽像往常一样出售草坪,突然遭到与其有矛盾的姐夫李的阻挠和威胁,李不让蒋某丽出售草坪,蒋某丽报警,太派出所出警,制止并解除了李的威胁和阻挠,放行拉运草坪的车辆,恢复了种植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2022年1月2日,种植园经营者蒋某丽再次出售草坪,又遭到李的阻挠和威胁,李不让蒋某丽出售草坪,蒋某丽报警,太派出所出警,再次制止了李的威胁和阻挠,放行拉运草坪的车辆,恢复了种植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2022年1月5日,种植园经营者蒋某丽正常出售草坪,李过来不让蒋某丽铲草,李第三次阻挠和威胁蒋某丽,妨碍种植园的生产经营活动,种植园员工谢科报警,太派出所出警,制止了李的威胁和阻挠,恢复了种植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2022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伙同常燕直接到种植园驾驶旋耕机地毁坏草坪,蒋某丽发现时,李、常二人已经毁草坪约5亩,蒋某丽制止李、常,李、常不听劝阻,继续毁草坪。上午10点零9分,蒋某丽报警,太派出所出警到现场时,是上午11点30分,这时,李、常已经毁草坪20余亩。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并没有制止李、常毁草坪,民警电话是1787163XXXX,却反问蒋某丽:“这草坪是你的?写你的名了?”有现场录音为证。

中午12时许,这波民警还是解决不了,蒋某丽又给杨所长打电话。杨所长又派徐带民警到现场处理,当时种植园员工谢联卧在常燕操作的旋耕机前面阻挡,不让毁草坪,徐到现场制止了常燕和李,不要再毁草坪了,把旋耕机开走,李和常燕才离开。离开时,还扬言,过除夕、春节时要把草坪毁光!

5、2022年2月1日早上7点多钟,蒋某丽发现李在2022年1月31日除夕晚上已经把115亩草坪全部毁,就立即报警。接警民警态度不好,电话里老是埋怨蒋某丽,民警电话是1597109XXXXX.太派出所民警20分钟后到现场,讲:“叫你们走司法程序,你们不走。你们老是报警,这不是我们管的事!”说完就走了。

二、对犯罪嫌疑人李、常燕毁坏草坪115亩的价值鉴定和损失赔偿的调解情况。

1、经枣阳市公局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

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作出鄂循价鉴(2022)第10038号《百慕大草坪草种的价格评估报告》,对毁草坪的鉴定价值为204509元。李收到评估报告后,认为评估价格过高,蒋某丽收到评估报告后,认为价格过低,但是双方均未申请重新评估鉴定。

2、事后,太镇政府及派出所虽然劝导双方和解,但

是双方一直互不相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李口出狂言,有恃无恐,没有认错和赔偿的态度,几个月过去了,致使此案久调不决。

3、2022年2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在太镇申书记办公室做单方面调解工作时,杨所长讲,申书记问过李:“你咋搞的?咋会在除夕夜里人家草坪?”李回答说:“除夕夜喝酒了,就开旋耕机把地了。”

4、2022年5月23日上午10点多钟,双方、派出所、

司法所及律师参加了由太镇政府组织的调解工作。调解会上,申书记讲了调解意向和方案,律师也讲了调解的诚意和方案,只要求赔偿所有投资及损失的一部分55万元,并指出李某某毁草坪的行为和结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派出所应当立案。李态度顽固,拒不赔偿,讲:“我承包的地,想。我自己的地,不构成犯罪!我地要种土豆,我的损失你们谁个赔偿?”李的老婆直接说,调解没有意义,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会议不欢而散。经枣阳市公局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

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作出鄂循价鉴(2022)第10038号《百慕大草坪草种的价格评估报告》,对毁草坪的鉴定价值为204509元。

5、2022年5月30日,经委托北京中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被损毁草坪的重置价格及损失为1074275元。

三、对李、常燕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意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李、常毁的草坪所有权是蒋某丽经营的枣阳市草坪花木种植园的,有枣阳市草坪花木种植园营业执照为证。枣阳市草坪花木种植园经营的土地是李转租蒋某丽的,有出租土地的农户《证明》、2018-2020年度《土地流转付款表》、务工农户《证明》和李经营的湖北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通知蒋某丽收回土地的《律师函》为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毁坏行为表现为,李、常燕操作旋耕机将蒋某丽所有的草坪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本案中,李、常毁的草坪价值高达204509元,是起刑标准5000元的40倍!属于数额巨大。特别是李在公派出所制止多次后,明知自己毁草坪行为违法,仍然我行我素,事后并无悔罪态度,且拒不赔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有评估鉴定、视听音像资料为证。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和常燕,均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本案中,李和常燕第一次毁草坪,完全是出于故意、报复和嫉妒;第二次李在除夕之夜称酒后毁草坪,也是出于故意、报复和嫉妒心理。

(五)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关于公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七)、湖北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湖北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数额巨大”为50000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湖北省数额标准0.5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湖北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综上所述,李、常毁草坪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还狂妄叫嚣、处处扬言要报复某丽,具有高度的社会危险性,不实行监禁措施对拘捕,难以保证控告人的人身全、家庭全和社会稳定。为此,根据我国《治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国家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关于公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特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和控告,请求枣阳市公局刑事立案,依法追究李和常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

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202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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