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李某与付某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23-10-27 浏览量:69
工伤赔偿协议
甲方:枣阳市某洗涤中心
经营者:李某,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CMP7J31
经营场所:枣阳市南城霍庄四组某旁
乙方:付某菊,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二组,身份证号4206831971041XXX委托代理人:乔方,系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泽坤,系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乙方自2022年1月10日起在甲方开办的洗涤中心上班。2022年5月8日20时许在该洗涤中心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致乙方整只左手断离,鉴定为六级伤残。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理合法、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上述法律、法规和解释规定的内容,清楚协议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双方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签订本协议之时,甲方支付乙方赔偿款25万元后,乙方出具收据。下欠25万元,甲方在2024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乙方收款账户,户名为:付某菊,账号62241212051XXXX,开户银行:湖北枣阳某银行环城支行。若甲方没有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可以按照80万元重新计算并请求赔偿数额,扣减甲方已赔付部分后,另行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同意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包括后续医疗费(不包括甲方已经给付的医疗费和其它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赔偿款。
第三条: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按期、足额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乙方收到款后出具收条),放弃其它民事权利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甲方保证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给乙方赔偿款,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赔偿款,由李某个人以其名下财产及其家庭财产对乙方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对收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或者销户,如果确有必要变更或者销户的,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第二次付款时能够顺利汇入乙方账户。如因乙方变更或者销户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乙应当自觉履行本《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和义务,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此协议内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1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价款的30%计算)。
第六条:本《工伤赔偿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枣阳市人民法院诉调中心进行司法确认并留存。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担保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