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婷婷律师
饶婷婷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1864-7121

接听时间:09:00:00-21:3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福田区律师 > 饶婷婷律师 > 律师文集

股权激励员工无偿受让股权的,不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权

作者:饶婷婷  更新时间 : 2023-10-24  浏览量:77

乙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基于股权激励计划,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自愿并无偿将其在公司的1%股份转让给乙,后甲又将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乙将其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甲赔偿相应损失。甲主张已经通知乙股转让为赠与协议,甲已撤销该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注明为“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且乙有存在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该股权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不可行使撤销权。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以上内容由饶婷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饶婷婷律师咨询。

饶婷婷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手  机:134-1864-712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9:00:00-2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