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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作者:饶婷婷  更新时间 : 2023-10-24  浏览量:86

股东甲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收支未作清晰区分,财务管理异常混乱,其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后股东甲将股权转让,在债权人起诉时甲以不是本公司股东为由抗辩。后经法院查明,股东甲在纠纷发生期间不仅是公司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甲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使得公司失去其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财产基础,减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后判决甲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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