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作者:饶婷婷 更新时间 : 2023-10-24 浏览量:78
股东甲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对该决议不知情,要求法院判决该次会议决议不成立。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虽然《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是《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次股东会协议不是甲本人签字,但在决议作出之后,甲并未对该决议提出异议,过后继续在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上述行为视为对《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最后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对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业务领域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