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措施,方法
作者:管永亮 更新时间 : 2023-10-21 浏览量:97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方法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很重要。
法院财产保全有相应的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有如下几种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5、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实务中,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包括:查封,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一些季节性的商品进行变卖,变卖得来的价款由人民法院进行保存等这些措施。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并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时候法院才会采取这些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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