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陈金兵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8960-666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兰州律师 > 城关区律师 > 陈金兵律师 > 律师文集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陈金兵  更新时间 : 2023-10-20  浏览量:89

来源:人社通官网

案情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算上班。

 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

 结论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是不正确的说法。

 所以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陈金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金兵律师咨询。

陈金兵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手  机:177-8960-666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