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际操作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提前30天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急辞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员工工资?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职,属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因员工的违约导致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职违约责任,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举证不出公司有任何损失的话,无权要求员工赔偿。
故员工急辞工,在没有造成公司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克扣工资,否则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