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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汤兴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量:3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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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汤兴元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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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0141054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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